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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增收方案酝酿出炉3大群体或得到重点支持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07日 09:24   来源:中国网   关键词:居民,方案   阅读量:19003   
导读:《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我国新一轮居民增收方案正酝酿出炉。农民、小微企业主、科研人员三大群体或得到重点支持,相关配套文件已在起草,今年有望出台。此外,地方居民增收项目将获定向资金支持,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的硬举措有望加快落地,如针对农村居民,...

《经济参考报》记者获悉,我国新一轮居民增收方案正酝酿出炉。农民、小微企业主、科研人员三大群体或得到重点支持,相关配套文件已在起草,今年有望出台。此外,地方居民增收项目将获定向资金支持,提高低收入人群收入的硬举措有望加快落地,如针对农村居民,除按人均提高8%的幅度增加低保补助外,土地制度改革也将寻求更大突破,进一步提高财产性收入。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多措并举促进城乡居民增收,增强消费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副主任宁吉喆两会期间明确表示,今年要研究制定居民增收三年行动方案,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促进居民增收。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组织召开了收入分配形势座谈会,就准确研判收入分配格局现状、促进收入分配过程公平、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加强收入分配基础能力建设等方面提出意见建议,并将据此提出针对性、操作性更强的促进城乡居民增收政策举措。

记者了解到,新一轮居民增收方案已经成型并酝酿出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将更强。今年除了落实好个人所得税基本减除费用标准和6个专项附加扣除政策外,还将深入推进城乡居民增收试点工作,推动实施重点群体增收激励计划。

“2017年和2018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九部门分别挑选了17个和31个地区进行试点,探索能够有效激励技能人才、新型职业农民、科研人员、小微创业者等七大类群体增收的具体措施。目前试点地区出台了许多针对性措施,包括通过奖励或税收优惠进行激励,通过培训提高技能水平,通过制度改革降低行政成本等,取得了一定成效。”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研究员詹鹏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

据了解,城乡居民增收试点目前已经完成阶段性评估,并做出了一定的增减调整。下一步地方城乡居民增收还将获得一定额度的定向资金支持,进一步激发地方积极性。

北京市日前召开的“激发重点群体活力带动城乡居民增收工作现场会”提出,北京市已建立“政策+资金+平台+服务”四位一体的重点群体工作格局,下一步将以扩大中等收入群体为目标,注重创新突破分类推进。

在新一轮居民增收方案中,农民、小微企业主、科研人员三大群体有望得到重点支持。对于农村居民,今年强化民生政策兜底,按人均补助水平城镇提高5%、农村提高8%的幅度增加对地方低保的补助,实现对农村居民的倾斜。此外,将继续壮大新型职业农民队伍,并在土地制度改革上寻求更大突破。

“调研中发现,土地流转依然存在不少问题:一是流转范围小,一般都在行政村范围内;二是流转不规范,口头协议多;三是撂荒现象比较普遍。”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杨穗说。

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副院长万海远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对于农村居民而言,增加收入还需要在土地上做文章,进一步增加财产性收入。

通过新型职业农民这一切入点,为农民更好地流转土地、增加收入打开新突破口。目前四川等地已经在探索试点,要通过人员流动、资本流动,让土地要素活起来。而返乡农民工、返乡的原户籍人口对此比较踊跃,政策上也比较容易接受。

据了解,通过加快推进农村土地征收、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多渠道增加农民集体和个人分享的增值收益、股权收益、资产收益,将成为新型职业农民增收的重要来源。“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提高就业保障和稳定性是收入增长的重要保障,还要优化农民收入结构,对经营性收入的支撑力度不能减,财产性收入要提升,对转移性收入的依赖要减少。”杨穗说。

记者还获悉,对于涉及面较广的小微企业主来说,除了加大力度减税降费、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外,还将在基础设施建设上予以扶持。针对目前规模较大的流通行业的小微企业主,有关部门正酝酿出台相关支持政策。

“要加大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通过鼓励创新发展,完善服务平台建设,提高小微企业内生发展能力,进而提高企业经营者收入。”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社会所副研究员关博对《经济参考报》记者表示。

在科研群体增收方面,将赋予创新团队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改革完善科技成果转化收入分配机制。根据中国科协此前的抽样调查结果,仅有30.1%的科研人员反映科研成果转化收益可以达到“不低于50%”的改革目标,超七成科研项目负责人及团队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比例不超过20%。下一步,收入分配制度的改革将体现倾斜于科研人员和研发活动的导向,激发科研人员从事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事实上,北京市已经计划下一步扩大国有科技型企业开展股权和分红激励试点范围,提高科研人员成果转化收益分享比例。山东省也提出,落实科研人员对科研成果的收益权、分配权、处置权,增加科研人员在收入分配中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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