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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不得使用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2日 11:40   来源:中国网   关键词:金融,企业,资金   阅读量:11113   
导读:财政部11日消息,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明确进场交易相关流程,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专家认为,此举有利于提升企业...

财政部11日消息,财政部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规范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行为,明确进场交易相关流程,防止国有金融资产流失。专家认为,此举有利于提升企业增资扩股积极性,重塑金融企业激励机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通知》规定,中央及地方财政部门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依职责对国有金融企业增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一是国有金融企业本级因增资导致国有股权比例变动的,须依法报同级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因增资导致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金融企业控股权的,财政部门须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二是国有金融企业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健全的,所属子公司增资行为原则上由集团(控股)公司按照公司治理程序自主决策。派驻国有金融企业的股权董事应当按照授权办法、本办法规定和派出单位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其中,重点子公司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须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重点子公司由集团(控股)公司综合考虑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金融业务布局、财务管理水平、风险管控能力、投资行业范围等因素确定,包括但不限于集团(控股)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金融企业和上市公司,以及当期净资产占集团(控股)公司本级净资产超过一定比例(一般不低于5%)的各级子公司。

国有金融企业应建立重点子公司动态名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是国有金融企业未完成公司制改革、治理结构不健全的,所属子公司增资行为须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四是行政事业单位(除金融管理部门外)所办竞争性国有金融企业因增资行为导致实际控制权转移的,按现行管理体制,报财政部门履行相关程序。

《通知》规定,被增资企业应对意向投资方进行资格审查,增资引入的投资方应当符合股东资质相关要求。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增资资金应为真实合法的自有资金(增资额一般应低于投资方的净资产),不得使用受托(管理)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参与增资,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进行资产评估。

国泰君安证券交易投资业务委员会董事总经理、首席研究员周文渊表示,国有金融企业增资扩股股权管理办法的推出是一项重要配套政策,有利于推动国有金融企业公司治理进一步完善,规范增资扩股行为,有利于重塑金融企业激励机制,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通过这一举措,明确企业增资规范办法,做到有章可循,可以降低国有资产流失风险,提升增资扩股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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