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拟扩至29个筹资方式、运作模式等亟需制度化探索
(记者郭伟莹)作为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战略部署,“长期护理保险”被写入2019年的政府工作报告。在2020年全国两会上,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再度成为代表委员关注话题。
试点城市拟扩至29个
5月6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提出,将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城市从原先的15个扩展至29个。
同时,《征求意见稿》明确提出,要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经办服务。泰康保险集团副总裁兼泰康养老董事长李艳华表示,这不仅会增强商业保险机构参与长护险经办管理的积极性,也是肯定之前4年试点经验,为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定下了社商结合的发展基调。
据了解,目前90%的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城市采用委托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运作机制,即医保部门以委托管理、购买服务等方式,将长护险的具体经办管理工作,通过政府招标选定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管理,全面实行管办分离。
以参与长护时间时间较早、参与程度较深的泰康为例,截至2020年4月底,已经经办了成都、广州、荆门、嘉兴、上饶等31个地区的长护险项目,其中有10个城市是长护险的第一批试点城市,累计服务参保群众23.9万人次,累计待遇支付3.4亿元。
据泰康养老相关负责人介绍,在实际运作中,商业保险公司可以在试点前期,协助政府开展政策研究和服务市场摸底调研,发挥自身精算能力,对参保人群老龄化和失能情况、筹资标准、待遇保障水平和护理成本等进行测算;在试点中期,通过本地化专业经办服务,协助政府助推当地护理产业的良性发展;在试点后期,提供基金分析预测、政策回顾评估等,推进长护制度不断完善。
亟需制度化探索
近年来,部分地方积极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在制度框架、政策标准、运行机制、管理办法等方面做了有益探索,取得初步成效。但从目前各地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来看,参保筹资、待遇享受、标准体系等方面都存在较大的差异。
李艳华介绍,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解决一些专业标准的问题。第一类是“失能评定标准”。比如明确什么样的人应该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如何通过相应标准把这些人选出来。在试点过程中,有的地方是用的Barthel量表,有的地方是本地自主研发的量表,但从全国来说还没有一个统一标准。第二类是护理服务方面也缺乏相应专业标准。参保人失能状态不一样,如何提供针对性的区别服务。第三类是支付标准,即对应的护理服务应给予的支付范围和标准,也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光大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李晓鹏指出,由于缺少顶层设计,缺乏国家层面的法律和制度支撑,地方政策的随意性较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效果不够理想。执行过程中,出现了筹资难、保障覆盖范围狭窄、给付比例低、评估标准不统一、给付过程漫长、地区收支差异巨大等问题。
而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的服务管理和经办管理中也明确提出,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基本保障范围、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以及健全经办规程和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
在此背景下,全国政协委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孙洁建议政府推动民政部、卫健委、医保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建立统一的长期护理等级标准。
全国人大代表、太保寿险上海分公司副总经理周燕芳从筹资、评估、支付、服务、经办、专业队伍、征信7个具体方面,建议将筹资方式、运作模式以及相关的标准建立等制度化,为长期护理保险的制度可持续发展提供法律依据。比如在筹资方面,建议通过立法明确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模式,强调个人缴费职责,对于有医保个人账户的参保人员可个账扣款。而在评估方面,建议加快探索建立全国统一的日常生活能力评估标准、长期护理需求认定和等级评定标准体系。
李晓鹏则建议,加快顶层制度设计。统一制定各项标准与细则,改变试点制度碎片化、随意化的现状。另外,建立多元筹资渠道。建议在社会保障框架下,制定独立的社会性长期护理保险筹资渠道。综合挖掘各级财政补贴、单位缴费、个人缴费、社会捐助、慈善捐助、福彩资助等多元化筹资渠道。针对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制定个人税收递延政策,加大个人缴费优惠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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